此次修改內容為第八條,修改前后對照表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 第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修法的必要性顯而易見,作為一國之行為準則,既要兼顧國計民生,又要適應發展需要,修法的歷程之艱辛,可想而知。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修改又是基于怎樣的考量呢?
據中國人大網顯示,2019年4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修正案(草案)》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做了說明,以下僅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一是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取消申請施工許可證時需提交的資金到位證明等一批證明事項的要求,草案刪去了第八條款第七項“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規定。
二是為進一步優化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草案刪去了第八條款第八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兜底條款。
三是為進一步壓縮施工許可證審批時限,草案修改了第八條第二款,將施工許可證審批時限由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調整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
此外,為了與城鄉規劃法關于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設的,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保持一致,草案將第八條款第二項“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修改為“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4月21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有些委員提出,草案刪去了建筑法第八條中“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規定,不利于保證工程質量和防止拖欠建筑工人工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八條款第五項修改為“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